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,凭据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
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等司法、行政律例,造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,是指上市公司因下
列情景之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:
(一)削减公司注册本钱;
(二)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打算或者股权激励;
(三)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刊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
债券;
(四)为守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利所必须。
前款第(四)项所指情景,该当切合以下前提之一:
(一)公司股票收盘价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;
(二)陆续二十个买卖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值跌幅累计达到
百分之三十;
(三)中国证监会划定的其他前提。
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,该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
展,不得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。
上市公司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在回购股份中该当忠 诚守信,勤勉尽责。
第四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,该当凭据本规定和证券买卖所
的划定推广决策法式和信息披露使命。
上市公司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治理人员该当保障所披露的
信息真实、正确、齐全,无虚伪纪录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第五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,能够结合现实,自主决定礼聘
财政照拂、律师事务所、管帐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
定见,并与回购股份规划一并披露。
前款划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该当恳切守信,勤勉尽责,
对回购股份有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,并保障其出具的文件真实、
正确、齐全。
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黑幕买卖、
把持市场和证券诓骗等违法违规活动。
第二章 通常划定
第七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该当同时切合以下前提:
(一)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;
(二)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;
(三)回购股份后,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推广
能力;
(四)回购股份后,上市公司的股权散布准则上该当切合上
市前提;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买卖的,该当切合
证券买卖所的有关划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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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中国证监会、证券买卖所划定的其他前提。
上市公司因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(四)项回购股份并削减
注册本钱的,不合用前款第(一)项。
第八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能够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:
(一)集中竞价买卖方式;
(二)要约方式;
(三)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。
上市公司因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、
第(四)项划定的情景回购股份的,该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(一)
项、第(二)项划定的方式进行。
上市公司选取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,参照《上市公司收购管
理法子》关于要约收购的划定执行。
第九条 上市公司因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
项、第(三)项划定的情景回购股份的,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
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规划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。
上市公司因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(四)项划定的情景回购
股份的,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
规划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。
第十条 上市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起源必须合法合规。
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执行回购规划前,该当在证券登记结算
机构开立由证券买卖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;该账户仅可用于存
放已回购的股份。
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
起即失去其权势,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、利润分配、公积金转增股本、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势,不得质押和出借。
上市公司在推算有关指标时,该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
股份数量。
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执行股份刊行行为,但
遵循有关划定执行优先股刊行行为的之表。
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有关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治理人员
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,该当切合中国证监会、证
券买卖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划定。
第十四条 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,导致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
和谈、其他铺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已刊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
过百分之三十的,投资者能够免于发出要约。
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划定
情景回购股份的,该当在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;因第(二)
项、第(三)项、第(四)项划定情景回购股份的,公司计算持
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刊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,
并该当在三年内依照依法披露的用处进行让渡,未依照披露用处
让渡的,该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。
上市公司因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(四)项划定情景回购股
份的,能够依照证券买卖所划定的前提和法式,在推广预披露义
务后,通过集中竞价买卖方式销售。
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,选取要约方式、集中竞
价方式回购股份的,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,纳入现金分红的相
关比例推算。
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执行股份回购的,能够依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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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并授权董事会执行再融资。上市公司执行股份回购的,能够同
时申请刊行可转换公司债券,召募功夫由上市公司依照有关划定
予以确定。
第三章 回购法式和信息披露
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因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划定
情景回购股份的,该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定,并提交股东大会
审议,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;因第
(二)项、第(三)项、第(四)项划定情景回购股份的,能够
遵循公司章程的划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,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
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定。
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,该当在决定中明确
授权执行股份回购的具体情景和授权期限等内容。
第十九条 凭据司法律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会、股东大
会提案权的回购提议人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的,该当
遵守证券买卖所的划定。
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该当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定后两
个买卖日内,依照买卖所的划定至少披露下列文件:
(一)董事会决定及独立董事的定见;
(二)回购股份规划。
回购股份规划须经股东大会决定的,上市公司该当实时颁布
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。
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该当在充分相识有关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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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基础上,依照证券买卖所的划定就回购股份事宜颁发独立意
见。
第二十二条 回购股份规划至少该当蕴含以下内容:
(一)回购股份的主张、方式、价值区间;
(二)拟回购股份的种类、用处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
例;
(三)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起源;
(四)回购股份的执行期限;
(五)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改观情况;
(六)治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、财政及将来发展
影响的分析;
(七)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治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
购股份决定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,是否存
在单独或者与他人结合进行黑幕买卖及市场把持的注明;
(八)证券买卖所划定的其他事项。
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,还该当披露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
法式、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法式,以及股东委托解决要约
回购中有关股份预受、撤回、结算、过户登记等屎的证券公司
名称及其通讯方式。
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该当在披露回购股份规划后五个交
易日内,披露董事会布告回购股份决定的前一个买卖日登记在册
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前提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、比
例。
回购规划需经股东大会决定的,上市公司该当在股东大会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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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前三日,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
前十大无限售前提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、比例。
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规划的,该当
对回购股份规划披露的事项逐项进行表决。
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该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
过最终回购股份规划后实时披露回购汇报书。
回购汇报书至少该当蕴含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回购股份规划
所列事项及其他应注明的事项。
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,该当在股
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定后,遵循《公司法》有关划定通知债
权人。
第二十七条 未经法定或章程划定的法式授权或审议,上市
公司、大股东不得对表颁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。
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规划披露后,非因充分正当
事由不得调换或者终止。确需调换或终止的,该当切合中国证监
会、证券买卖所的有关划定,并推广相应的决策法式。
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,不得调换为其他用处。
第四章 以集中竞价买卖方式回购股份的特殊划定
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买卖方式回购股份的,应
当切合证券买卖所的划定,买卖申报该当切合下列要求:
(一)申报价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买卖涨幅限度的价值;
(二)不得在买卖所开盘集中竞价、收盘前半幼时内及股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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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值无涨跌幅限度的买卖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。
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买卖方式回购股份的,鄙人
列期间不得执行:
(一)上市公司年度汇报、半年度汇报、季度汇报、业绩预
告或业绩快报布告前十个买卖日内;
(二)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买卖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
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;
(三)中国证监会划定的其他情景。
上市公司因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(四)项划定的情景回购
股份并削减注册本钱的,不合用前款划定。
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买卖方式回购股份的,应
当依照以下划定推广布告使命:
(一)上市公司该当在初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
告;
(二)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长百
分之一的,该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布告;
(三)在回购股份期间,上市公司该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
易日内,布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,蕴含已回购股份总额、
采办的最高价和最廉价、支付的总金额;
(四)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该当在定期汇报中布告回购进展
情况,蕴含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、采办的最高价和最廉价、
支付的总金额;
(五)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规划划定的回购执行期限过半
时,仍未执行回购的,董事会该当布告未能执行回购的原因和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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续回购铺排;
(六)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规划已执行结束的,上市公司应
当终场回购行为,并在二个买卖日内布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
股份改观汇报,蕴含已回购股份总额、采办的最高价和最廉价以
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。
第五章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特殊划定
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,要约价值不
得低于回购股份规划布告日前三十个买卖日该种股票逐日加权
均匀价的算术均匀值。
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,该当在布告
回购汇报书的同时,将回购所需资金全额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
构指定的银行账户。
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,股东预受要约
的股份数量超出预约回购的股份数量的,上市公司该当依照一样
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;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不及预约回
购的股份数量的,上市公司该当全数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。
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境内上市表资股的,
还该当切合证券买卖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定的有关规
定。
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司法责任
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及有关方违反本规定,或者未依照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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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股份汇报书约定执行回购的,中国证监会能够采取责令更正、
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。
第三十七条 在股份回购信息公开前,该信息的知恋人和非
法获取该信息的人,买卖该公司的证券,或者泄露该信息,或者
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,中国证监会遵循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
一条进行处罚。
第三十八条 利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,佑锥证券法》第五十
五条不容行为的,中国证监会遵循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进
行处罚。
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未依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买卖所划定
披露回购信息的,中国证监会、证券买卖所能够要求其补充披露、
暂;蛘咧罩够毓汗煞莼疃。
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未依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买卖所划定披
露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,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伪纪录、误导
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,中国证监会遵循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
七条予以处罚。
第四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出具专业文件的证券服
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推广恳切守信、勤勉尽责使命,违反行业
规范、业务规定的,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正,并能够采取监管谈
话、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。
前款划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造作、出具的文件
存在虚伪纪录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,遵循《证券法》第
二百一十三条予以处罚;情节严重的,能够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2005 年 6 月 16 日
执行的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家股份治理法子(试行)》(证监发
〔2005〕51 号)、2008 年 10 月 9 日执行的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
中竞价买卖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划定》(证监会布告〔2008〕39
号)、2018 年 11 月 20 日执行的《关于当真进建贯彻〈全国人民
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决定〉
的通知》(证监会布告〔2018〕37 号)同时废止。